封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周XX故意杀人案死缓改判死刑案判决书摘要
来源:封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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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系被害人周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甲,系被害人吕X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乙,系被害人吕X之母。

诉讼代理人封国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4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吕X甲、吕X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1220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XX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提出抗诉(抗诉申请由吕X甲、吕X乙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吕X甲、吕X乙、被告人周XX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周XX的犯罪事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X,代理检察员邱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XX及其辩护人刘X,上诉人吕X甲,吕X乙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封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对附带民事上诉部分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害人周X2009年被告人周XX家的羊啃了他家坟上的树发生矛盾,2010414日,周X带二人敲砸周XX家的院门想说此事,在被告人不愿意且有人劝阻的情况下进入周XX院里,发生语言冲突,继而拉扯,周XX用事先准备好的带镰头刀的自制刀具刺中周X及随行的吕X,受伤的二人分别在周XX家大门口东侧的土路上倒地死亡,经鉴定周X系锐器致右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吕X系锐器致肠系膜下静脉离断及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周XX离开现场,于2010416日在石家庄市XX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供的周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有敲诈勒索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XX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于法有据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等各项损失536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甲、吕X乙各项损失14378元。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周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对周XX量刑不当,……被害人周X……其行为有些不当,但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上诉人周XX不计后果,手持锐器连捅周X、吕X胸、腹等要害部位数刀,致二被害人多处器官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本案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赔偿被害方,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甲、吕X乙上诉及其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00000元。

XX上诉及其辩护人庭审主要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周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9年春天,被告人周XX家的羊啃了被害人周X家坟上的树,一直未得到解决。2010414日,周X带二人敲砸周XX家的院门想说此事,上诉人周XX打开院的大门后,周X不听他人劝阻进入周XX院里,与周XX发生语言冲突,继而拉扯,周XX用事先准备好的镰刀状刀具刺中周X、吕X胸、腹部,周X、吕X跑出周XX家院后倒地死亡,经鉴定周X系锐器致右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吕X系锐器致肠系膜下静脉离断及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周XX潜逃,于2010416日向石家庄市XX派出所投案。主要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XX仅因民间纠纷,即事先准备凶器,并持该凶器连刺周X、吕X要害部位数刀,致二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不认罪悔罪,拒不赔偿被害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周XX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吕X甲、吕X乙所提丧葬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甲、吕X乙上诉及其代理人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周XX量刑不当及判决赔偿丧葬费数额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上诉;

二、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XX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周XX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

三、撤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XX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周XX的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即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等各项损失536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甲、吕X乙各项损失14378元;

四、上诉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上诉人周XX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等各项经济损失58305.5元;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甲、吕X乙各项经济损失161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上诉人周XX改判死刑的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

20111011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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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封国强
  • 执业律所: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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